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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任仕锋与向前春、陶自田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仕锋,向前春,陶自田,鲁峰,鲁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任仕锋,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向前春,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陶自田,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鲁峰,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鲁志,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仕锋诉被告向前春、陶自田、鲁峰、鲁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仕锋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仕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任仕锋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