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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XX联社,黄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化州XX联社。住所化州市XXX。法定代表人周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化州XX联社职工。被告黄XX,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XX联社诉被告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化州XX联社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化州XX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XX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化州XX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车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