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XX联社,黄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化州XX联社。住所化州市XXX。法定代表人周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化州XX联社职工。被告黄XX,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XX联社诉被告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化州XX联社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化州XX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XX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化州XX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车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