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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刘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愿意考验被告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