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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嘉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嘉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63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负责人:鲁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承,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彩云,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嘉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嘉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茵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