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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裁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生,肖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朱雪生,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大圩镇教育组宿舍1号。被执行人:肖婷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灵川县定江镇工商局八里街分局宿舍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雪生与被执行人肖婷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到履行期限的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从灵川县人民法院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到期部分标的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吕桂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艳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