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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毛鹏程与汪松美、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鹏程;汪松美;李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13号原告:毛鹏程。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汪松美。被告:李京。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程诉被告汪松美、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鹏程于2013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鹏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松美、李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4963元,保全申请费4190元,合计9153元由原告毛鹏程负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