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英法九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英法九民初字第54号原告邵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邵某诉潘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邵某不按规定缴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