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英法九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英法九民初字第54号原告邵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邵某诉潘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邵某不按规定缴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