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廖文奎与郭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文奎,郭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廖文奎,男,汉族。被申请人郭静,女,汉族。申请人廖文奎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静所有的陕AW56**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驾驶陕AW56**号车沿朱宏路由北向南行至“朱宏路机电市场”门前,车辆前部将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该道路的申请人撞到致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静所有的陕AW56**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