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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