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