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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安某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安某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