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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酒后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浙F×××××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77号处遇值勤民警检查,便停车逃跑,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乙醇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后对被告人沈某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在呼吸式及抽取血液酒精测试过程中,被告人沈某以“许金林”这个假名字冒充自己的真实身份。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沈某被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3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徐玉连的证言,录像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娄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