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金魁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魁,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91号原告:金魁。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法定代表人:符涓,系该厂厂长。被告: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魁与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金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魁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