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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金魁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魁,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91号原告:金魁。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法定代表人:符涓,系该厂厂长。被告: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魁与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金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魁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