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官峰与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官峰,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官峰,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经劳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威经劳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迟浩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