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魏昆明与王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昆明,王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81号原告:魏昆明。被告:王可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昆明与被告王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昆明撤回对被告王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魏昆明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