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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13-1-1824宇宗友与胡家松、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宗友,胡家松,张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宇宗友,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家松,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玉贵,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宇宗友与胡家松、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宇宗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胡家松、张玉贵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并以宇霖果名下位于合肥市张洼路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宇宗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胡家松、张玉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宇霖果名下位于合肥市张洼路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子钰代理审判员  巩 平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