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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9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常钢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钢,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921-1号申请执行人常钢,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木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常钢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常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50元并办理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添好住宅小区第2幢1单元2层10201号商品房权属证书需要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