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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8-05

案件名称

冯文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文龙(聋哑人),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原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新乡市。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指定辩护人万小翠,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文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文龙及其指定辩护人万小翠、翻译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冯文龙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明珠花园北侧采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彭某2的烟酒店,盗窃新飞牌冰柜一台。冰柜内装有“航空”牌啤酒、“康师傅”牌茉莉蜜茶饮料各四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664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彭某2。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冯文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彭某2陈述,证人李某、彭某1、冯某1证言,被告人冯文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冯文龙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冯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文龙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冯文龙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明珠花园北侧采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彭某2的烟酒店,盗窃新飞牌冰柜一台,冰柜内装有“航空”牌啤酒、“康师傅”牌茉莉蜜茶饮料各四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664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彭某2。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居民户口簿、注销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文龙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因长期未办理二代身份证,且长期不在詹店镇陈庄村居住,现户籍已被注销。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冯文龙因盗窃于2010年3月31日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3、案发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及被盗物品的相关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文龙系抓获归案。5、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总价格为1664元。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其走到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明珠花园北侧藏营大街口时,看见一个男子推着一台冰柜沿劳动路向南走,其邻居彭某2的商店门开着,其感觉这个男子可能是偷彭某2商店的,就跑到彭某2家,将彭某2和她的家人喊醒,她们家人起来后一起抓住了那个小偷,并打110报了警。7、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凌晨2点钟左右,其在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藏营大街17号附2号的家中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就赶紧跑出门外,看见三个邻居正拉着一个瘦瘦高高的年轻男子不让走,其姐彭某2说那个男子将其店门撬开,将商店内的冰柜偷走了。那个冰柜被小偷推到离商店大概一、二十米远的劳动路路东慢车道内,冰柜内放满了饮料、啤酒。8、证人冯某2证言证实冯文龙是其儿子,1993年12月16日出生,现在查不到户口,冯文龙自出生起就是一个聋哑人,曾流窜作案进行盗窃,被处理过很多次。9、被害人彭某2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明珠花园北边经营一个烟酒店,2013年3月26日凌晨,其邻居下班回家从其商店门口路过,看见一个年轻男子在路上推一个白色的冰柜,并且其商店门也被撬了。邻居告诉其之后,其就去商店,看到那个男孩推着其店的冰柜向南走了有几十米的距离,其和邻居就跑过去抓住他,打110报了警。冰柜里有四件航空啤酒,四件康师傅茶饮料。10、被告人冯文龙供述证实2013年3月26日凌晨,其将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明珠花园北边路东的一个商店的门撬开,将里面的一个白色冰柜搬到路上,准备把这些东西搬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抓住了。冰柜里面有啤酒、饮料等,具体多少不清楚,警察抓住其之后又还给人家了。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文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文龙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