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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丙林与王志伟、张建卫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林,王志伟,张建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刘丙林,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建卫,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杰,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丙林诉被告王志伟、张建卫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