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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492-1号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飞。被告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永革。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康成大街(东)2166号1幢343、345、347、349、357、359、3××号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七处。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全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