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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香与被告廖某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香,廖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莫某香委托代理人韦在刚被告廖某飞原告莫某香与被告廖某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礼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香、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及被告廖某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香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不深。被告没有正常的工作,整天赌博,还有吸毒恶习,婚后双方矛盾、冲突不断。被告性格怪异,有家庭暴力行为,几次无故殴打原告,使原告及家人生活在恐惧之中。原告不敢再和被告居住在一起,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期间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婚后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36000元是用于偿还被告的个人赌债,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由被告个人负责偿还。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某飞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前已同居两年,彼此相互了解,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以前是有赌博、吸毒行为,但现在基本上已经戒掉。原告也打麻将赌钱,还经常和被告一起去赌钱。被告根本不存在性格怪异,之所以打原告是因为原告经常无故怀疑被告,被告气不过才动手打原告的。原告所称借其父母的36000元有12000元是被告个人借来用于偿还赌债的,被告同意偿还,但还有24000元是被告与原告一起借的,应由两人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因赌博及赌债问题引发家庭矛盾。被告自己承认有赌博行为,且因为赌博欠了很多赌债,也承认因家庭矛盾打了原告三次,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原告认为被告借原告父母的36000元是用于偿还被告个人赌债,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被告只认可其中的12000元为其个人债务,余下的24000元被告认为系原、被告的共同债务,但是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差,被告有赌博恶习和家庭暴力行为,且不思悔改,造成原、被告矛盾加深,无法共同生活,经本院多次调解仍无法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并未将债务问题列为诉讼请求的内容,故本院对其债务问题不作处理,债权人如有证据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莫某香与被告廖某飞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廖某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礼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晏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