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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义君与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义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村2组。法定代表人:汤光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义君。上诉人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注册地和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被上诉人起诉事实、理由及提交的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13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