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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庆旭与孟建军、王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旭,孟建军,王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孟庆旭。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孟建军。被告王胖。原告孟庆旭与被告孟建军、王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英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孟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孟建军借原告现金15000元,并于2012年10月9日由其妻子被告王胖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承诺2012年年底还清,但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建军辩称,被告孟建军是2008年春天借的原告的钱,当时借了50000元,陆续偿还,到2012年10月,尚欠15000元。被告王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建军与被告王胖系夫妻关系,被告孟建军于2008年借原告款,至2012年10月9日,尚欠15000元,被告王胖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承诺2012年年底还清,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孟建军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被告王胖为原告出具欠据,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孟建军在与被告王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王胖承诺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但至期未偿还,应从2013年1月1日始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利息数额低于以此计算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建军、王胖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承担逾期还款利息200元,共计1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