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各负担50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孩子抚养费3000元。孩子抚养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