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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