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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与宁波明昕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宁波明昕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11号申请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30号被申请人:宁波明昕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沧海路168号申请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明昕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明昕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53008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明昕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53008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孔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