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马某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上尧头村二组。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婷审 判 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季小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