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马某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上尧头村二组。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婷审 判 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季小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