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安夫勇与郭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夫勇,郭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安夫勇。被告郭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夫勇与被告郭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洪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案外人杨鹏(身份证号:370982198306062276)以其所有的鲁JX28**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洪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霞助理审判员 侯诗征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君—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