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守强独任审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一直不能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