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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李少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少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42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少俊,又名李少泽,男,1988年5月8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蔡震峰,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少俊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少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少俊为吸食毒品,在与其他吸毒人员吸毒后,将吸毒后的塑料吸管、锡纸及冰毒残渣收集在一起,于2012年9月间,在陆丰市甲子镇工艺招待所310号房,用烧杯、电炉等制毒工具及活性碳等制毒原料,将收集的冰毒余渣及含有杂质的冰毒混合后,采用化学提炼的方法提炼冰毒。冰毒制成后,藏放在其驾驶的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贮物箱里。2012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甲子镇工艺招待所将被告人李少俊抓获,从其驾驶的小汽车贮物箱里,查获毒品2克及制毒工具。经鉴定,缴获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克。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李少俊与其兄李少蓬(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麻黄草后,在家中三楼的板房中,提炼麻黄碱,用于制造冰毒。2012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少俊的家,查获麻黄草15304.275公斤,可疑液体4170.805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可疑液体含有麻黄碱成分,净重共计2583公斤。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封存笔录、被告人李少俊的供述等。(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2年11月20日12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本市甲子镇望湖区土龙巷14号之一被告人李少俊家中的卧室柜子里,查获被告人李少俊向他人购买,用于自己吸食装在高档水晶香水盒内的毒品三小袋,分别净重为79克、21克、34克。经鉴定,其中二小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0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被告人李少俊的供述等。(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被告人李少俊于2012年4月间,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老尾”购买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悬挂粤N×××××号牌(车辆行驶证闽F×××××)供自己使用。2012年11月20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均已被凿改。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吴某报案陈述、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少俊的供述等。原审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少俊为吸食冰毒,收集冰毒残渣采用化学提炼的方式制造冰毒,同时又参与其兄用麻黄草在家中提炼麻黄碱,用于制造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少俊又向他人购买冰毒后藏放于卧室柜子里,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少俊还向他人购买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少俊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共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诉人李少俊上诉称,1.其没有参与李少蓬向他人购买麻黄草提炼麻黄碱用于制造毒品的行为;2.原审认定非法持有毒品100克不是他的,其当时不在家,其购买的冰毒只有2克;3.其不知道车是赃车,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李少俊没有参与李少蓬制造毒品的行为;2.上诉人非法持有毒品100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上诉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故意,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一)制造毒品的事实上诉人李少俊为吸食毒品,将吸毒后的塑料吸管、锡纸及冰毒残渣收集在一起。2012年9月间,李少俊在陆丰市甲子镇工艺招待所310号房,用烧杯、电炉等制毒工具及活性碳等制毒原料,将收集的冰毒余渣及含有杂质的冰毒混合后,采用化学提炼的方法提炼冰毒,并将制成的冰毒藏放在其驾驶的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贮物箱里。2012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甲子镇工艺招待所将上诉人李少俊抓获,在其驾驶的小汽车贮物箱里查获毒品2克及制毒工具。经检验,缴获毒品净重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10月的一天凌晨,上诉人李少俊帮助其兄李少蓬(另案处理)搬卸麻黄草,以提炼麻黄碱,用于制造冰毒。2012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诉人李少俊家中查获麻黄草15304.275公斤,可疑液体4170.805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经检验,可疑液体含有麻黄碱成分,净重共计2583公斤。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20日上午,在陆丰市甲子镇工艺招待所抓获李少俊,在其驾驶的北京现代小汽车后尾箱内查获毒品一小包。随后在李少俊位于甲子镇望湖村的住宅内查获一制毒窝点,现场查获氢氧化钠等制毒物品及烧杯等制毒工具一批。2.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刑)勘[2012]10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甲子镇望湖村李文凯家,一楼门口处有一塑料垃圾斗,内有白色药丸若干,楼梯旁边放有43袋氢氧化钠,卧室内有4袋疑似毒品和一支枪状物,东南面一楼通向二楼的楼梯拐角处有一长枪(气枪)。二楼西北面的卧室柜子上有一张存折,床头柜上有3张银行卡,东南面的卧室柜子上有3张存折和1部手机。三楼阳台上的空房内有一台柜式空调、一台“心连心”取暖器、一台DVD机、3个SHB-11型循环水真空泵、5个玻璃制抽滤瓶(15000ml)、2个陶瓷漏斗、12个玻璃制抽滤瓶(2500ml)、43大桶可疑液体、7个白色大桶、60个空桶,62袋氢氧化钠、1个1000ml烧杯、1个2000ml烧杯、1包尼龙扎带、2塑料袋麻黄草、啤酒罐和饮料罐若干(均提取到指纹)。五金加工厂内有3个抽滤瓶、1个真空泵、6瓶盐酸、一大袋白色感冒药片、3桶白色感冒药片和若干塑料桶。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5张、照相一套,提取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3.搜查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0日12时,公安机关对陆丰市甲子镇望湖大池村李文凯住处进行搜查。在李文凯住处左边的五金小作坊(用铁门相连),查获白色药丸1尼龙袋3桶,抽滤瓶3个,盐酸6瓶,白色粉末1尼龙袋;在李文凯住处一楼大门内查获白色药丸1箕斗;一楼楼梯间查获氢氧化钠43袋(1袋25公斤);一楼左房间查获可疑毒品4袋,可疑枪支1把;二楼右房间查获银行卡3张,存折1张;二楼左房间查获存折3张,黑色手机1部;三楼梯中间查获可疑枪支1把,三楼梯房边查获可疑毒品1袋;二楼楼梯间查获可疑子弹3枚;三楼顶移动板房内查获可疑液体46桶,抽滤瓶18个,可疑毒品(平铺放)等制毒工具一批;李文凯屋后查获疑似麻黄草369袋。从李少俊身上查获皮包1个,内有标注钱额来往的纸张6张,银行单据1张,欠条1张。从李少俊所驾驶的小汽车查获可疑毒品1量杯、1袋。4.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李少俊腰包1个、电脑U盘1个、银行卡1张、黑色现代小汽车1辆(悬挂车牌粤N×××××)、电子称1台、烧杯1个(内有疑似冰毒、温度计1支)、疑似毒品1包、酒精1瓶、白色透明玻璃杯1个、漏斗1个、塑料杯1个、砍刀2把、斧头1把、车辆行驶证1本(闽F×××××)、各类便条式单据11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在李少俊家三楼板房内查获的可疑液体3桶(黄色,共103.6公斤)、可疑液体8桶(浅黄色,共686.48公斤)、可疑液体6桶(浅绿色,共723.3公斤)、可疑液体1桶(红色,3.28公斤)、可疑液体1桶(深黄色,9.8公斤)、可疑液体1桶(褐色有黑色沉淀物,16.74公斤)、可疑液体8桶(褐色,共711.44公斤)、可疑液体3桶(浅黄色,共309.78公斤)、可疑液体15桶(浅绿色,共1615.24公斤)、抽滤瓶18个、循环水真空泵4个、电子秤3个、氢氧化钠36袋、盐酸1瓶、白色粉末20瓶、草酸1瓶、可疑毒品(结晶状物、平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李少俊白色药丸1尼龙袋3桶、抽滤机3个、盐酸6瓶、白色药丸1箕斗、氢氧化钠43袋(1袋25公斤)、白色粉末1袋、可疑毒品1袋、可疑枪支1把(发令枪、无枪管)、可疑毒品3袋、银行卡3张、存折4张、手机1部、可疑枪支1支(长枪)、可疑子弹3枚、可疑毒品1袋、疑似麻黄草369袋。5.陆丰市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对李少俊制造毒品案中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量和取样,其中序号1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1)净重94.9公斤、序号2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2)净重663.28公斤、序号3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3)净重705.9公斤、序号4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4)净重2.65公斤、序号5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5)净重8.1公斤、序号6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6)净重13.84公斤、序号7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7)净重688.24公斤、序号8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8)净重301.08公斤、序号9标的物(见三楼扣押物品序号9)净重1571.74公斤、序号16标的物(一、二楼扣押物品序号1)净重121.075公斤、序号17标的物(麻黄草)净重15304.275公斤,对上述标的物采用随机抽样提取样品,由于不明液体中有沉淀物质,抽样前先对液体搅匀后进行,分别从标的物中各抽取一小瓶或袋,送汕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样品的称量和取样均拍照附卷。陆丰市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对李少俊所驾驶的现代牌小汽车后尾箱中的可疑毒品进行称量提取,将黑色塑料袋内的透明塑料袋内的可疑毒品,将玻璃瓶除去,提取可疑毒品2克,编号为18号;从黑色塑料袋子内的烧杯内提取可疑毒品16克,装入透明塑料袋封存,编号为19号;从黑色塑料袋内的黄色篮子中的过滤纸上提取可疑毒品1.5克,用透明塑料袋封存,编号为20号。提取后,送汕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样品的称量和取样均拍照附卷。6.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2]410号,证实将李少俊现代小汽车后尾箱内查获的疑似毒品1袋、1篮及1杯及在李少俊望湖村住宅内查获的制毒窝点中查获的疑似毒品一批送检,(1)黄色液体3桶,净重共计94.9kg,均用白色塑料桶盛装;(2)浅黄色液体8桶,净重共计663.28kg,均用白色塑料桶盛装;(3)浅绿色液体6桶,净重共计705.9kg,均用白色塑料桶盛装;(4)红色液体1桶,净重共计2.65kg,用白色塑料桶盛装;(5)深黄色液体1盒,净重共计8.1kg,用白色塑料盒盛装;(6)褐色液体1桶(内有黑色沉淀物),净重共计13.84kg,用白色塑料桶盛装;(7)褐色液体8桶(内有白色漂浮物),净重共计688.24kg,均用白色塑料桶盛装;(8)浅黄色液体3桶(内有白色糊状物),净重共计301.08kg,均用白色塑料桶盛装;(9)浅绿色液体15桶(内有白色糊状物),净重共计1571.74kg,均用白色塑料桶盛装;(10)结晶状物1堆,净重共计91.0g,堆放在滤纸上;(11)白色粉末状物1袋,净重共计576.0g,用写有“西药PAVC”的透明塑料袋包装;(12)浅黄色粉末状物1袋,净重计1584.0g,用印有“中国名茶铁观音”的塑料封口袋包装;(13)结晶状物3袋,净重共计79.0g,均用塑料分口袋包装;(14)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21.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15)白色粉末状物1袋,净重计34.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16)白色药片状物1袋,净重共计500.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17)植物枝节状物1袋,净重共计200.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18)黄色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2.0g,用塑料封口小袋包装;(19)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计16.0g,用塑料封口小袋包装;(20)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计1.5g,用塑料封口小袋包装。鉴定意见:送检的13、14、18号检材共重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6、7、8、9检材共重2583公斤检出麻黄碱成分,1、16、19、20号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7.现场封存记录,证实在李少俊家三楼加建的活动板房内,对查获的可疑液体40多桶进行封存。8.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少俊尿检结果呈阳性。9.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李少俊的身份情况。10.上诉人李少俊的供述:我本人吸毒,常与一些吸毒人员如曾荣等人一起吸食,平时就把自己和别人吸毒的塑料管、锡纸、吸剩的冰毒收集起来,因为吸管和锡纸上都有冰毒残留物,我就用矿泉水洗吸管、锡纸,将冲洗出来的水存积起来,与一些质量不好的冰毒混在一起,倒入烧杯内,加入一些活性碳,再放到酒精炉上加热,加热三、四小时后除去内面的杂质,只剩下最后一点点无色液体,再将这些液体放到冰箱或阴凉的地方,过了五、六小时后便会结晶成冰毒。查获的冰毒是我在甲子工艺招待所310房制的,制完以后就放到车上了。2012年10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在新南二街的电子游戏室,我大哥李少蓬打电话给我,要我马上回家,我回家后看见一辆平板大货车停在我家门前。我哥要我把家后面的那条狗牵走。我将狗牵走后,我哥指挥司机和其他6个人搬卸车上的货物,叫我一起帮忙搬卸,搬到我家加油点的那片空地上。那些货物是编织袋包好的,有一些散露出来,像草一样的东西,我听司机说这些货物叫麻黄草。数量共三百多包,每包三四十公斤,是用来提炼麻黄素的。我听说麻黄素可以制炼冰毒,我知道一些我家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的事,但不是很清楚,也不清楚提炼麻黄素后是否用于提炼冰毒。我们搬到凌晨4时许才搬完。搬完后我就回到电子游戏室去了。我半个月前回家时看到我家三楼顶加搭一间移动板房,我没有进去看,但我心里想那是用来提炼麻黄素的,我没有问过家人。上诉人李少俊指认出参与搬过的麻黄草的照片。(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2年11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望湖区土龙巷14号之一上诉人李少俊家中一楼卧室柜子里,查获李少俊装在高档水晶香水盒内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三小袋,分别净重为79克、21克、34克。经汕尾市公安局刑事化验检验,其中二小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0克。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20日上午,在陆丰市甲子镇望湖区李少俊的住宅进行搜查,在一楼李少俊的卧室柜子里搜出香水盒一个,盒内装有用透明塑料包装的毒品一包,内有可疑毒品3小袋。其中净重为79克、21克的2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李少俊一楼的卧室扣押可疑毒品3小包。查获冰毒的柜子、装冰毒的香水盒及冰毒照片经李少俊确认无误。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2]410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李少俊卧室内查获的毒品三小袋,分别净重为79克、21克、34克,经检验,其中净重为79克、21克的2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上诉人李少俊的供述:在甲子望湖家中卧室柜子里查获的一包冰毒,是我于2012年6月在甲西新南向一个年约30岁人买的。当时他说急需钱用,故买的很便宜,共250元人民币,数量多少我不清楚。我准备卖给他人,如果没人要就自己吸食。我家一楼是我和妻子刘晓汾居住。我经常外出,刘晓汾今年清明以后就去广州打工了,我最后一次回家是5天前,待了几十分钟就走了。(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上诉人李少俊于2012年4月间,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老尾”购买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悬挂粤N×××××号牌(车辆行驶证闽F×××××)供自己使用。2012年11月20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均已被凿改。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20日上午,在陆丰市甲子镇工艺招待所抓获嫌疑人李少俊,查获悬挂号牌为“粤N×××××”现代小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均被凿改,原号码无法显示。2013年1月6日,事主吴某通过定位系统查询该车位置并报案。2.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痕检)字[2012]126号车辆检验鉴定书,证实查获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该车车架号码已凿改,号码为LBEHDAPBOAY374310,经理化后未能显现原车车架。发动机号码已凿改,号码为G4FC*AB548078*,原发动机号码未能显现。3.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李少俊北京现代小汽车一辆。上诉人李少俊指认了该小汽车。4.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证实小车的注册登记情况。5.证人吴某证言:我的车是黑色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车牌“闽58568H”,车架号码LBEDAFB6AY526378,发动机号码AB716554,车主是我本人,挂靠在宁德永顺汽车租赁服务部。2012年7月21日通过服务部租给一个叫杨居春的男子,租期一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追回。通过GPS定位发现该车停在陆丰市公安局车场。6.上诉人李少俊的供述:我驾驶的车辆是黑色现代牌小汽车,悬挂车牌是“粤N×××××”,是朋友拿给我的假牌。该车是一个外号叫“老尾”的人欠我的赌博款,在今年4月份抵押给我的,折价2万元。在我家查获“闽F×××××”号牌及行驶证是“老尾”随车给我的。我们没有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因为找不到“老尾”,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不知道“老尾”的真实姓名,这辆车是我一个人使用的。对上诉人李少俊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李少俊虽未参与其兄李少蓬向他人购买麻黄草提炼麻黄碱用于制造冰毒的行为,但其明知麻黄草可用于提炼麻黄素,仍参与麻黄草的搬卸,且在凌晨较为隐蔽的时间,数量多达一万五千多公斤;其在侦查机关也供述其知道一些家里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的事,半个月前回家看到家三楼顶加建移动板房时,心里想是用来提炼麻黄素的。上诉人李少俊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李少俊吸毒后收集冰毒残渣采用化学提炼的方式制造冰毒2克,其在一、二审时对该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故上诉人李少俊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2.公安机关在上诉人李少俊家一楼卧室柜子里的香水盒内查获毒品冰毒100克,该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上诉人李少俊辩称该毒品是在甲子新南向一名男子购买的,但其在侦查阶段辩称不知道冰毒数量,在上诉阶段又辩称只有2克,且均不能说清卖家的信息;查获冰毒的卧室是上诉人李少俊所居住;其对查获冰毒的柜子、香水盒、冰毒照片均作了指认,故其辩称查获100克冰毒不是其持有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上诉人李少俊辩称其所驾驶的黑色现代小汽车是“老尾”欠其赌博款,以人民币2万元抵押给其的。“老尾”是陆丰甲子人,不知其真实姓名;而随车的车号牌为“闽F×××××”,行驶证所有人为福建人“席诗衍”,与“老尾”的信息根本不符;李少俊驾驶该车时间长达3、4个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悬挂假车牌“粤N×××××”;且购买价格又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足以认定其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少俊无视国家法律,收集冰毒残渣采用化学提炼的方式制造冰毒,同时又参与其兄用麻黄草在家中提炼麻黄碱,用于制造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诉人李少俊向他人购买冰毒后藏放于卧室柜子里,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李少俊还向他人购买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李少俊所提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