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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苏荣与胡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苏荣,胡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胡苏荣。委托代理人:胡林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55号。代表人:王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苏荣诉被告胡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苏荣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苏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