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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唐庆旺与岳阳市苗木花卉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旺,岳阳市苗木花卉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楼民吕初字第23号原告唐庆旺,男,1969年12日1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个体工���户。委托代理人唐高峰,岳阳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苗木花卉管理中心。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夏万新村。法定代表人杨劲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顺成,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庆旺与被告岳阳市苗木花卉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苗木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颂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放军、陈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曹成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唐庆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高峰,被告苗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壹佰万元,约定每月按1.5%计息。2008年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调走,杨劲松任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对帐核算,截止2008年12月底被告还欠原告本息625941.8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劲松承诺2009年2月没有清还该笔欠款本息继续按1.5%月息计息。原告多次催讨至2012年12月,被告还欠原告670000元,原告为维护原告的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5941.8元及利息7405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08年12月1日,被告出具的欠款说明一份。证明2008年12月1日被告欠原告本息情况。被告质证认为“说明“中确定的625941元本息金额是按“息滚息”方式计算的,是不合法的。二、“唐庆旺借支款利息明细情况表“一份。证明2012年10月30止,被告共欠原告611974.77元。原告对此份证据质证意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中将利息计入本金计息的方式不合法。被告苗木中心辩称:2005年2月,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意向书》一份,约定被告将自有的约30亩土地以8万/亩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700000元土地转让款后,该转让土地因政策原因未能转移至原告名下,土地购买款转为借款,现累计还款1003000元。还款过程当中计算了复利,是不合法的。现欠原告的本息应为195196元。被告为支持其答辩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于2005年2月签订的《土地转让意向书》一份。证明被告将土地出卖给原告,因不能转移产权,按月息1.5%计算利息还款给原告。原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合同违法,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凭证共十八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共计1003000元。原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该份证据不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质证认为因合法违法,与本案无关联性,后在庭审中认可该借款产生的原因基于双方订立的土地买卖合同未履行,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5年2月,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意向书》一份,约定被告将自有的位于梅子柿基地约30亩土地转让给原告,价格8万元/亩,如因政策性原因不能转让,被告按1.5%月息支付利息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5年2月1日、2月4日、2月5日、11月28日、12月19日、2006年1月26日向被告支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上述付款共计700000元。后因政策原因该土地不能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双方一致同意将土地转让款转为借款,被告按月息1.5%还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07年11月开始,���告向原告的还款情况为:2007年11月12日(260000元)、11月27日10(100000元)、2008年2月4日(100000元)、2008年11月24日(30000元)、2008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一份,内容为:“截止2008年12月1日欠唐庆旺本息合计陆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壹元捌角整(625941.80),以上欠款按本金0.15%计月息,利息部分按0.1%计月息(截止2009年2月,超过2009年2月底则按0.15%计月息)”。之后被告向原告的还款情况为:2009年1月20日(30000元)、2009年5月27日(50000元)、2009年10月10日(20000元)、2010年2月12日(200000元)、2010年9月29日(13000元),2011年2月1日(40000元)、2011年6月14日(30000元)、2011年9月20日(20000元)。201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唐庆旺借支款利息明细情况表”,该表显示截止2011年9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金额611974.71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载明“按根据��议同意”并签名,该情况表当中体现被告均采用计算复利的方式还款。之后,被告的还款情况为2012年1月20日(30000元)、2012年6月21日(10000元)、2012年9月29日(2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领条当中有“往来款”、“借款“、“利息”、“借款本息”等领款名目。原告向被告催讨余下未付借款本息未果,2013年1月21日诉至本院。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累计还款共计100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了土地转让合同后,因不能转让土地权属时,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告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700000元转为借款,并计算月息1.5%予以返还,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本案退款情况看,被告每一次向原告还款,均采用将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后计算复利方式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限度时,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经审查,被告依计算复利方式还款,其中有计算的利息时间错误,本院按照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依被告还款方式计算,截止2013年8月6日,被告还欠原告本息合计528443元(具体明细见附表),按照该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2844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岳阳市花卉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庆旺借款本息共计5284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二、驳回原告唐庆旺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200元,原告唐庆旺承担3000元,被告岳阳市花卉苗木中心承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颂利审判员  孙放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成起息时间止息时间天数本金数额利息(月息)利息金额备注2005.2.12007.11.1210141000001.5%507002005.2.42007.11.1210111000001.5%505502005.2.52007.11.1210101000001.5%505002005.11.282007.11.127141500001.5%535502005.12.192007.11.126931000001.5%346502006.1.262007.11.126551500001.5%49125总计:289075元起息时间止息时间天数本金期间产生利息本息合计还款金额尚欠本息合计2005.2007.11.127000002890759890752600007290752007.11.132007.11.271572907554687345431000006345432007.11.282008.2.469634543218926564351000005564352008.2.52008.11.2429455643581796638231300006082312008.11.252009.1.205760823117335625566300005955652009.1.212009.5.2712759556537818633383500005833832009.5.282009.10.1013658338339670623053200006030532009.10.112010.2.12125603053376906407432000004407432010.2.132010.9.2922944074350465491208130004782082010.9.302011.2.112547820829888508096400004680962011.2.22011.6.1413346809631128499224300004692242011.6.152011.9.209846922422992492216200004722162011.9.212012.1.2012247221628805501021300004710212012.1.212012.6.2115347102136033507054100004970542012.6.222012.9.2910049705424852521907200005019072012.9.302013.2.813250190733126535032500004850332012.2.92013.8.61794850334341052844352844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