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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邹某与吴某乙、吴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邹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吴某甲,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邹某,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王万根,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乙,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某丙,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某丁,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某戊,女,1975年6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邹某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邹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