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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都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都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陪嫁物奥柯玛牌双缸洗衣机1台。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都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都某某返还陪嫁物奥柯玛牌双缸洗衣机1台。财产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