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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守房、刘守东等与祝世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房,刘守东,刘贤雪,刘守坤,刘凤明,刘孝海,祝世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361号原告:刘守房,农民。原告:刘守东,农民。原告:刘贤雪,农民。原告:刘守坤,农民。原告:刘凤明,农民。原告:刘孝海,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广才。被告:祝世雷,成年,农民。原告刘守房、刘守东、刘贤雪、刘守坤、刘凤明、刘孝海诉被告祝世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守房、刘守东、刘贤雪、刘守坤、刘凤明、刘孝海委托代理人刘广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世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守房、刘守东、刘贤雪、刘守坤、刘凤明、刘孝海共同诉称:2011年,上述原告跟随被告打工,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1年3月份,被告累计欠下原告工资款2206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200元,尚欠14866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据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486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祝世雷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天,经刘金成介绍,在被告祝世雷承包的济南路桥公司下水道挖掘工程中工作,约定每日工资85元,并管吃住,月底结账。工作期间,原告从被告处预支1200元,并已领取工资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4866元。2011年5月14日,被告祝世雷出具工时及预支明细一份,书写了各原告的工时及预支数额,合计工时259.6个,预支数额1200元,并签了自己的姓名。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予偿还各原告工资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工时及预支明细,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法律关系。结合两份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足以认定被告祝世雷拖欠原告刘守房、刘守东、刘贤雪、刘守坤、刘凤明、刘孝海劳动报酬款共计1486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款14866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世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守房、刘守东、刘贤雪、刘守坤、刘凤明、刘孝海工资款14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祝世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17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生勇审 判 员  袁玉军人民陪审员  张传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家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