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祝仕辉、吴雪红与武义尚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仕辉,吴雪红,武义尚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祝仕辉。原告:吴雪红。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兴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才根。被告:武义尚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明。委托代理人:朱松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仕辉、吴雪红诉被告武义尚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认可仲裁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仕辉、吴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除。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