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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段永峰申请执行史维春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峰,史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段永峰,男,生于1978年6月8日,汉族,干部,现住万全县孔家庄镇商业街逸园小区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15282519780608861X。被执行人史维春(曾用名侯宝元),男,生于1966年2月22日,汉族,万全县孔家庄镇暖店堡村村民,现住孔家庄新村。身份证号:13252819660222053X。本院在执行段永峰与史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万全县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