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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杜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返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嫁妆鞋柜1件、被子6床、床单5条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钧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