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童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住霍邱县姚李镇。被告:郑某,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住霍邱县三流乡。委托代理人:范寿国,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杰附: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