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英、邓伯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英,邓伯琼,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英,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邓伯琼,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晗,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安县铁清镇广福街村25号。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余天兵,校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黄泽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学英、邓伯琼申请执行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0﹥江安民初字第104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为申请执行人王学英、邓伯琼办理购买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综合楼从校门往左方第8、9、10间门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办证所需税、费。但在办证过程中因资料不全,暂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江安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