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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樛志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樛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张建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樛志军,男,21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冀T×××××号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