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樛志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樛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张建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樛志军,男,21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冀T×××××号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