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PeterGreith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磊,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寿跃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