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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刑三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剑雄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剑雄,黄丙,周某珍,黄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刑三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剑雄,绰号“亚雄”,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马坡镇××队××号。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姜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辩护人吴红辉,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24日,农民,住陆川县××××号,系本案被害人,也是本案被害人黄乙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珍,女,汉族,出生于1958年9月12日,农民,住陆川县马坡镇××队××号,系本案被害人黄乙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6月13日,农民,住陆川县马坡镇××队××号,系本案被害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剑雄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周某珍、黄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玉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剑雄对刑事、民事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刑事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艳、吴杰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剑雄及其指定辩护人姜虎、委托辩护人吴红辉到庭参加诉讼。对民事部分判决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农历正月间,被告人黄剑雄与被害人黄辛、黄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互相打架。同年3月3日中午,黄剑雄胞兄黄乙知道此事后,便找到黄辛论理。在论理过程中,黄乙打了黄辛及其母亲周某某。同日下午,黄丙、黄辛、周某某到黄乙、黄剑雄家里找到黄乙、黄剑雄。双方进行解释后,黄丙、黄辛、周某某离去。同日晚上21时左右,黄丙、黄乙、黄辛、黄丙、黄丁又来到黄乙、黄剑雄家里再次找到黄乙,黄丙、黄丁将黄乙按倒在地坪上。黄剑雄见此情景,便手持尖刀从楼上下来,黄丙、黄乙、黄辛即上去围住黄剑雄。黄剑雄遂用所持尖刀捅伤了黄丙、黄乙、黄辛。随后,黄乙、黄剑雄与黄丙一起用车送黄丙、黄乙到陆川县马坡卫生院救治。黄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乙系被尖长锐器创伤右骼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黄辛构成重伤,黄丙构成轻微伤。黄剑雄于2012年3月3日晚上23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持刀捅伤黄丙、黄乙、黄辛的犯罪事实。原判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周某某是被害人黄乙的父母,黄乙未婚。黄丙、周某某提出的赔偿丧葬费1707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办理丧事误工费2000元酌情支持1000元。综上,被告人黄剑雄应赔偿黄丙、周某某的经济损失180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辛提出的赔偿医疗费14905.5元、误工费471.6元、护理费4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交通费1000元酌情支持500元。综上,被告人黄剑雄应赔偿黄辛的经济损失17208.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剑雄亲属赔偿了黄辛医药费8000元。支付安葬黄乙费用2000元。附带民事部分经原审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表,证人黄甲、黄乙、黄丙、黄丁、黄戊、黄己、钟某某、庞甲、黄庚、黄辛、周某某、曾某某、黄壬、阮某某、覃某某、李某、庞乙的证言,被害人黄辛、黄丙的陈述,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黄剑雄的供述,户籍证明、发票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剑雄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剑雄犯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剑雄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黄剑雄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周某某、黄辛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黄剑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剑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黄剑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周某某的经济损失一万八仟零七十六元(已赔偿二仟元),余款一万六仟零七十六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被告人黄剑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辛的经济损失一万七仟二佰零八元七角(已赔偿八仟元),余款九仟二佰零八元七角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周某某、黄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剑雄上诉提出:其是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作出无罪判决,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丙、周某某、黄辛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正确,判处黄剑雄赔偿损失依法有据,黄剑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指定辩护人姜虎提出:黄丙等五人夜闯民宅殴打他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在先,黄剑雄捅刀捅人系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请求二审法院对黄剑雄正当防卫的行为性质予以认定。委托辩护人吴红辉的辩护意见除与辩护人姜虎相同外,还提出本案适用于无限防卫权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黄剑雄无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剑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剑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2月某天,上诉人黄剑雄与被害人黄辛、黄乙玩牌时产生矛盾,黄辛、黄乙打了黄剑雄。3月3日中午,黄剑雄兄长黄乙得知此事后找到黄辛,并打了黄辛及其母亲周某某。当天下午,黄丙带着儿子黄辛、妻子周某某找到黄乙、黄剑雄,双方经互相解释并被邻居劝说后散去。当晚21时许,黄丙带领四个儿子黄丙、黄丁、黄辛、黄乙来到黄乙、黄剑雄家地坪处,叫喊居住在二楼的黄乙下楼,黄乙下楼后被黄丙、黄丁等人按在地上殴打。黄剑雄见状持尖刀从二楼上冲下来,被黄丙、黄乙、黄辛围住,黄剑雄便持手中尖刀捅了黄乙腹部、黄辛腹部、黄丙腋下各一刀。当时黄甲、黄庚等人在场。听到有人喊受伤,双方随即罢手。黄乙驾车,与黄剑雄、黄丙送黄丙、黄乙到陆川县马坡卫生院救治,黄乙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黄辛构成重伤,黄丙构成轻微伤。黄剑雄于当晚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3月3日21时23分,黄丁报案称马坡镇新山村大地坪队23号有人被打伤。陆川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2、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陆川县马坡镇新山村大地坪队黄甲住宅地坪。南面走廊上和地坪上各有一处滴落血迹。东面一楼走廊北边有两把铁铲,一把为竹柄铲,柄上有血迹;一把为木柄铲。南边有一把木柄铁铲。侦查员于2012年3月3日晚上在钟某某、黄剑雄居住房间的电视柜处提取一把匕首。对该匕首及三把铲予以扣押。3、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黄剑雄从7把刀具中辨认出4号(即从其与钟某某居住房间的电视柜处提取的匕首)是其刺伤黄辛、黄丙,刺死黄乙的尖刀。黄剑雄、黄丙不能辨认出侦查员从黄剑雄家提取的三把铲。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黄乙右髂部见一6×4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带,创壁平整,创角锐,创深贯通腹腔,内见肠系膜膨出。腹腔积血约2500㏄,升结肠中部、腹后膜各见一破损口,右髂总动脉近髂内、外动脉分叉1cm处有一大小为0.7cm×0.5cm破损口,此破损口与右髂部的斜形创口相通,形成的创道长14cm。检验结论认为黄乙系尖长锐器创伤右髂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案情和医院病历进行法医学检验,结论认为黄辛被他人捅伤后,造成肝破裂,腹腔积血500㏄,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黄丙左腋下后侧见一长3.2cm已缝合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黄乙左小指、右小指、右拇指指甲上的血迹与其本人血样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从现场提取的两份血迹、黄色竹制铁铲柄上的血迹与死者黄乙心血血样的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作案凶器钢刀刀体上的血迹扩增出的基因座基因型与从现场提取的一份血迹相应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黄丙、周某某的血样与死者黄乙的心血血样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7、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3月3日23时许,黄剑雄向陆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当晚其在马坡镇新山村大地坪队23号地坪处持刀将黄乙、黄辛、黄丙捅伤,黄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8、户籍登记表证实了黄剑雄、黄乙、黄辛、黄丙的身份情况,黄剑雄作案时已成年。9、证人黄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21时许,黄丙带黄丙、黄丁、黄辛、黄乙来到其家楼下地坪处,并叫其子黄乙下来,黄乙听到后下楼,黄丙从地坪上拿起一把铁铲去打黄乙,黄丙等三人上去帮忙,其抢下黄丙的铁铲,但他们人多劝说不了。他们把黄乙按倒在地动手就打,还用脚踢。不知什么时候黄剑雄也从二楼下来,大家打作一团,随后有人讲受伤了,黄乙蹲在地上捂住腹部,腹部流了很多血。黄辛也受伤流血。见有人流血双方停手。黄乙开车将黄乙、黄辛送到马坡镇卫生院救治,其跟着去了卫生院。打架时黄乙夫妇、黄庚夫妇和大哥的儿媳阿英在场。10、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其对前几天黄乙、黄辛殴打胞弟黄剑雄一事感到气愤。2012年3月3日15时左右,其在黄东宝家见到黄辛后打了他一巴掌。黄辛母亲周某某拉其手阻止时,其失手打到周某某的下巴,双方互相道歉。黄辛跟其到家中向黄剑雄道歉,黄辛的父母黄丙、周某某也在,大家讲清楚互相不再追究。当晚21时许,黄丙、黄丙、黄丁、黄辛、黄乙来到其家大叫要其下楼,其在二楼的走廊处见到他们有人拿着一把铲。其空手下楼后被两人抱颈按倒在地,有人打其手、腰侧边等位置,其右手被打伤、背部和喉咙有点痛。随后其听到妻子喊有人被捅伤了,其被放开站起来看到黄剑雄手上拿有20公分左右长的东西。其冲进家中拿了一把铲被妻子和弟媳抱住。黄辛捂住他的肚子走过来说:“阿叔不要吵了,出事了,捅到我肚子了。”大家就停止了,黄剑雄叫其送黄乙到马坡卫生院。其用手机报警后就用海马牌小车搭黄剑雄、黄丙、黄丙送黄乙到马坡镇卫生院,黄丁用摩托车送黄辛到医院。到医院后,其和父亲黄甲留在那里等结果,黄剑雄回家拿钱。打架停止时其见到大伯黄汉生及阿英在场,其他人没有注意看。1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21时左右,有人在楼下大喊,其听见黄甲和黄乙下楼的声音,丈夫黄剑雄穿好衣服后也下到一楼。其从二楼走廊看到黄丙的一个儿子拿着一把木柄平头铲站在地坪处,黄剑雄拿着一把刀也站在那里,两人打了起来。其哄了一下孩子之后再看,发现有一个人已倒在地坪上了。黄剑雄拿的刀平时放在两人居住的房间里用于削水果。其见打架伤人了,就下楼从黄剑雄手上将刀抢过,没有使用,也没有擦拭和水洗,直接放在房间的电视柜处。后公安机关将刀扣押。12、证人庞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15时许,其回家看见黄丙、黄辛、周某某和丈夫黄乙、小叔黄剑雄争论。黄乙要黄辛向黄剑雄道歉,后黄辛对黄剑雄说了对不起。黄乙也向周某某道歉说对不起,刚才是失手打到她,不是故意的。大家就散了。晚上21时左右,黄丙、黄丙、黄丁、黄辛、黄乙到家里找人,大家打起来。黄乙、黄丙、黄丁将黄乙按倒在地,赤手空拳的打他,其中黄丙或黄丁用手臂夹住他的脖子,其见状上前想拉开,没拉开后用指甲抓这个人的耳朵。同时,其发现不知是黄丙还是黄丙的儿子拿铲打黄剑雄,家公黄甲还和那人拉扯抢夺铲子。此时有人晕倒在地上了,大家停手。其看见黄乙和黄辛的腹部流血。黄乙打电话报警后与黄甲、黄剑雄开车送他们去医院。13、证人黄庚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15时左右,其在家中听见黄乙家里很吵,过去看见黄丙带着儿子与黄乙争吵,黄剑雄也在旁边,经劝说后黄丙他们回去了。当晚21时左右,其又听见黄乙家有吵闹声,过去看见黄丙与黄丙、黄丁、黄辛、黄乙空手来找黄乙,大声叫喊要他下来。黄乙下楼后,黄丙等人从地坪处顺手拿起石头、铁铲冲上来把黄乙按倒在地坪上围打,黄乙手里没有东西,黄甲下楼劝架。后来黄剑雄也从楼上冲下来,黄丙的一个儿子持铁铲冲上去想打他,其和钟某某出手去拉,没有打到黄剑雄。之后不知为什么黄丙的一个儿子就倒在地上了。黄丙等人放开黄乙去扶倒地的人。后来就散了,黄乙打电话报警。1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晚上21时许,其听到黄乙家很吵,起来看到黄丙和儿子黄丙、黄丁、黄辛、黄乙掐住黄乙的颈部,将黄乙按倒在地坪处。黄甲上前拉黄丙的四个儿子,黄丙则拿一把铲站在地坪另一边。黄乙爬起来后,黄丙拿铲冲过去铲黄乙的头部,黄乙躲开,抢到那把铲,黄乙的妻子又抢过来扔在地坪的一边了。其回去哄哭闹的外甥,再出来时看见黄乙、黄剑雄用小车送黄丙一个受伤的儿子去医院。其丈夫黄庚当时也在场。15、证人黄壬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晚上,其听见屋后黄乙家很吵,过去看见黄丙和他的四个儿子将黄乙打倒在地,黄剑雄从二楼走下来,黄丙的一个儿子拿铁铲去打黄剑雄,黄剑雄被打了几铲。过了一会,不知什么原因,黄丙的一个儿子突然倒在地坪上,双方就停止打架,黄乙用小车将受伤的人送医院了。打架时其父亲黄庚和母亲曾某某、大嫂阮某某在场。16、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21时左右,其听到屋背地坪打架的声音,走过去见到黄丙、黄丙、黄丁、黄辛、黄乙与黄乙打架,黄乙被黄丙一家人打倒在地。黄丁用手勒住黄乙的脖子,其过去扳开黄丁的手大声喊“不打了,放开手,要不勒死了”,但黄丁就是不松手。一会黄剑雄从二楼下来,黄丙手持一把铲打向黄剑雄,具体怎么打没看见。又过了一会,黄乙突然昏倒在地坪上。黄辛捂住肚子蹲在地上讲:“不要打了,不要打了”。黄丁就松开手,大家就过去看黄乙,最后就停手了。后来黄乙用小车送黄乙、黄丙、黄丙到陆川县马坡卫生院治疗。17、证人黄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20时许,因堂叔黄乙打了其弟黄辛和母亲周某某,其回家了解情况,黄乙说是因为半个月前黄剑雄殴打黄辛,黄乙看见后上去帮忙打架。为了处理这件事,父亲黄丙带着其和黄辛、黄乙、黄丁空着手到黄乙家地坪处叫他下来。黄乙持一把铲和一把水果刀下楼,说了三句脏话后丢了水果刀持铲冲向其和兄弟,他们就捉住铲子,将黄乙放倒在地,用手压住他不给他打人。黄甲和黄剑雄也从楼上冲下来,父亲黄丙和三个兄弟在前面挡住黄甲和黄剑雄,其继续压住黄乙在地上,双方打了起来,其当时背向他们,没有看见如何打斗。突然黄乙倒在地上,其上前去扶,黄乙起身要继续打架。其见黄乙脸色不对叫停手,并拨打120求救。他们把黄乙、黄辛送到马坡镇卫生院医治。18、证人黄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21时左右,父亲黄丙带着他们四兄弟空手到黄乙家评理,想问他为何打母亲周某某。到黄乙家地坪后,大家喊黄乙下来,他听到后在二楼拿了把刀冲下来,然后把刀丢掉,从地坪旁边拿起铁铲朝父亲黄丙捅来。黄丙抢过铲,大家马上将黄乙按倒在地,黄甲和黄乙的老婆下楼劝架。其被黄甲拉在一旁,看见黄剑雄拿着把刀从楼上下来,父亲和黄辛、黄乙迎上去对打,现场很混乱。其见到黄剑雄拿着刀走到黄乙身侧,就听到黄乙叫痛,黄辛是怎样被捅的其不知道。其跑去看时,黄剑雄又想拿刀捅其,其倒在地上用脚踢黄剑雄,父亲黄丙来拉其时被黄剑雄用刀捅,是否捅中,其不清楚。打架时只有黄剑雄拿刀。19、证人黄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正月二十日,黄乙、黄辛和黄剑雄因玩牌九产生矛盾,黄乙、黄辛两兄弟打了黄剑雄。其和黄乙吃饭时,因黄乙强烈要求,其将此事告知,黄乙听说后讲要找黄乙、黄辛算账。因怕双方打架,其打电话给黄剑雄,叫他留意黄乙。2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3日中午,黄乙在黄东宝家先打了几拳黄辛,将黄辛打倒在地。其上去拉时,黄乙打了其脸部、后背各一拳,之后提住其的衣领,将其头推去撞墙。21、证人黄己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下旬,其与本队的黄剑雄、黄辛、黄乙、黄海、黄广林玩牌九。黄辛、黄乙与黄剑雄争吵并打了黄剑雄。22、证人黄辛的证言证实:其是陆川县马坡镇新山村大地坪队人,与本案被害人黄辛同名。其于2012年3月4日凌晨送黄剑雄到陆川县公安局马坡派出所投案自首。2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黄剑雄和黄辛在其家打麻将时发生矛盾并争吵。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马坡镇卫生院的医生。2012年3月3日21时40分许,其收治两名伤者。一名伤者说他是马坡镇新山村人,身上左上腹的伤口是打架时被他人刺伤的,另一名伤者黄乙的右下腹有伤口,瞳孔已经放大,没有呼吸和心跳,已经死亡。25、证人庞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马坡镇卫生院的护士。2012年3月3日21时30分左右,一男子捂住肚子走上外科四楼,讲被刀捅伤肚子,其和医生李某帮他包扎伤口,救护车将他送上玉林医院治疗了。当时他讲名字叫黄辛。当晚21时40分左右,又有一个男子被送到四楼抢救,腹部被捅伤,肠子都出来了,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死亡。26、被害人黄辛的陈述:前段时间,黄剑雄打牌时和其发生争吵,还打了黄乙,其将黄剑雄放倒在地,后被人劝开散了。2012年3月3日下午,黄乙在街上听说这件事后,带人打了其和母亲周某某,并带着其向黄剑雄道歉。当晚21时左右,父亲黄丙带兄弟四人到黄乙家论理。到了黄乙家地坪围墙的小门时,他们便叫黄乙下来,黄乙下来后,父亲叫黄乙赔礼道歉,但黄乙不同意赔礼道歉继而发生争吵。黄丙、黄丙、黄丁将黄乙按倒在地上。黄甲拿着铲从房间出来,其过去抢夺铲子。这时,黄剑雄从楼上下来,手里拿着刀,过来就用刀捅其腰部出血,其用手捂住蹲在地上。黄乙也倒在地上。27、被害人黄丙的陈述:2012年3月3日15时许,黄乙开一辆黑色小车带了三四个后生仔去找儿子黄乙,找不到就动手打了妻子周某某和黄辛。其回家后听妻子说了此事,黄乙打电话告诉了其在外上班的另外两个儿子。当晚21时左右,其和四个儿子到黄乙家评理,到了黄乙家地坪围墙的小门后,站在那里叫黄乙出来讲清楚为什么打人。黄乙听到叫声后下楼,没有拿什么东西。其见黄乙在地坪围墙角拿一把铁铲来打人。其的几个儿子就将黄乙按在地上。黄甲及黄乙妻子过来劝架。一会黄剑雄拿着刀从楼上下来,其和黄辛、黄乙就上去与黄剑雄对打。在打的过程中,其见到黄辛捂住肚子讲:“出事了,捅到我肚子了。”后黄乙倒在地坪处,头靠着墙,手捂住肚子。其发现肩膀后背也被捅伤了。其要求黄乙将黄乙送到马坡镇卫生院治疗。28、被告人黄剑雄的供述证实:2012年农历正月底,其与黄辛在覃某某家里打牌九时发生争吵,同在覃某某家里打麻将的黄乙遂与黄辛一起殴打了其。2012年3月3日中午,黄乙知道此事后找到黄辛论理。在论理过程中,黄乙打了黄辛及黄辛母亲周某某。同日下午,黄丙、黄辛、黄乙、周某某到其家里,大家互相道歉后,他们便回去。到了晚上21时左右,黄丙、黄辛、黄乙、黄丙、黄丁又到其家里,并叫喊:“玉水(即黄乙)、亚雄,你们下来,收拾你们”。过一会后,其就从房间衣柜抽屉里拿出一把匕首,从楼上下到地坪见黄丙、黄丁、黄辛、黄乙、黄丙五人在殴打黄乙,并且将黄乙放倒在地上。其见状就拿着匕首向他们吼,叫他们停手,当时只是想吓吓他们。但黄丙、黄乙、黄辛、黄丁向其冲来,其中黄丁拿一把铲,其他人空手。其被打后就右手持刀左右刺挡并不断后退,在刺挡的过程中将黄乙、黄辛、黄丙捅伤。黄乙的右腹部,黄辛的左腹部流血,他俩受伤后蹲在地上,大家便停止打架了。其捅伤人后将刀交给妻子钟某某,与黄乙一起将黄乙、黄丙、黄丙送到陆川县马坡卫生院救治,黄辛由其他人送到卫生院救治。后来其到马坡派出所自首。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评述如下:关于上诉人黄剑雄及其两名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刑事和民事均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互相殴打,黄丙、黄丙、黄丁、黄辛、黄乙不服,于案发当晚到了黄乙、黄剑雄住宅的地坪处后停下喊话,黄乙听到喊声后自行下楼,双方继而发生打斗,黄丙等人控制住黄乙后赤手空拳殴打黄乙的手、腰侧等部位。从上述情况来看,黄丙等人上门喊话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具有责任,但并未强行进入,也未用武力或威胁手段强迫黄乙下楼,殴打时没有使用工具并避开了黄乙的人身要害部位,没有对黄乙的生命安全造成紧急、现实的严重威胁。黄剑雄冲下楼后即持刀乱捅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原审法院对黄剑雄不认定正当防卫正确,黄剑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黄剑雄的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的答辩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剑雄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剑雄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案发后黄剑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剑雄事后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家属上门喊话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责任,依法可对黄剑雄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判决亦合法、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锐代理审判员  陈晓代理审判员  宿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