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袁伟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张军,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袁伟,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