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罗马公元商场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罗马公元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顺天镇。被执行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罗马公元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罗马公元商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381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07元,合计748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74821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叶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柯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