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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蒙勇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勇。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蒙勇从韦某山(另案处理)处得知只要提供身份信息,便可以用虚假的住院材料骗取医疗补助,蒙勇便将其妻子韦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提供给韦某山,韦某山再将该信息提供给黄某思,由黄某思伪造韦某某在中山市人民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待拿到虚假的住院材料之后,蒙勇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取报销款人民币35890元,蒙勇分得12890元。案发后,蒙勇已将所得赃款上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韦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报销审批单、住院收费收据、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同案犯韦某山供述、暂扣财物收据、被告人蒙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蒙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勇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赃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蒙勇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890元返还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蒙海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永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