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韩东与武引江、陶其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武引江,陶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092号原告:韩东,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引江,女,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陶其兵,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东与被告武引江、陶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缪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