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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58号原告:蒋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