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58号原告:蒋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