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吴巧平与许杨宝、刘剑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巧平,许杨宝,刘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40-2号��请执行人吴巧平,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杨宝,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剑丽,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平与被执行人许杨宝、刘剑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巧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319公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国 强执行员 张春��执行员 朱 江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 婵 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