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湛麻法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陈明雄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雄,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湛麻法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周悦,镇长。申请执行人陈明雄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湛麻法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2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位于湛江市麻章区XX街的土地使用权;另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1)湛麻法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陈 林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殷宝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