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商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谢金开诉裘仁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某某,何甲,费某某,陈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詹某某、何甲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崇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撤销权纠纷,因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地点、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地点、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地点均发生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为便于法院更好地查明事实,本案应当移送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撤销权纠纷,因案涉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地点、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地点、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地点均发生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黄冈市黄州区。故本案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清事实,方便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崇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审判员  蒋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乙 更多数据: